近年來,隨著農民合作社向產業鏈下游發展,介入農產品加工、流通環節,應納稅業務也隨之出現,但合作社稅收征管工作卻明顯滯后于合作社發展。加強合作社稅收管理應當雙管齊下,除了合作社自身要健全財務管理制度,樹立依法納稅意識,各級國稅地稅部門也應轉變粗放式管理模式,落實涉農稅收優惠政策,有針對性地對合作社開展宣稅辦稅服務。
現行涉農稅收優惠政策是在不同歷史階段、按照不同目標逐步形成的,全國人大、國務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各省級政府都制定了相關的政策文件,“政出多門”導致操作層面難以統一,限制了政策的適用范圍,對合作社應當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構成了障礙。各級國稅地稅部門應當針對當地實際情況,在稅收征管環節對現行涉農稅收優惠政策進行梳理,做出區域性整合,形成口徑統一的稅收優惠政策體系,使政策更具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當前合作社免稅項目居多,一些地方對合作社日常稅收征管明顯放松,要么實行定期定額管理,要么任由合作社做無稅申報,既不利于體現依法納稅的嚴肅性,也不利于促進農民合作社主動加強財務管理和內部建設。稅務部門應當轉變觀念,從以管收為主向以服務為主轉變,支持農業產業發展;優化征管流程,簡化辦稅程序,建立簡便可行、易于被農民掌握和接受的征收方式。
農民合作社并不是無稅可收,稅收征管相比現狀有很大的改善空間。稅務機關應根據相關稅收政策法規的規定,在政策宣傳、納稅輔導、稅務登記、資格認定、發票管理、納稅申報、稅源監控等各個環節,制定相應的管理要求和制度,細化完善政策規定,采取切實可行的操作規程,規范納稅服務和征收管理行為,強化發票管理和納稅評估,引導農民合作社依法誠信納稅、規范快速發展,提高他們主動健全經營管理和財務管理的積極性,促進農民合作社又好又快地參與農業產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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