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開展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以股份或份額形式量化到人、固化到戶工作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認定顯得尤為重要。現結合實際工作,談幾點對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認定的思考。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認定的原則
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界定應綜合考慮該人員是否以本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為基本生活保障,是否與本村集體經濟組織形成較為固定的生產生活關系,是否依法登記為本村常駐戶口土地承包關系和對集體資產積累的貢獻等因素,協調平衡各方利益,因地制宜有序推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認定。
首先,戶籍關系。成員資格的取得目前仍以戶籍為一般原則。首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需具有農業戶口。我國目前未實行統一的戶籍登記制度,農業人口和非農業人口的相關社會待遇仍存在差距,土地仍是農民的根本保障。一般來說,成員存在于一定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而該集體經濟組織是由較為固定的成員所組成,具有歷史延續性,且相對統一,所以認定成員資格,戶籍仍應當作為基本參考條件之一。
其次,有無在該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長期固定地生產、生活,并形成事實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及管理關系,即成員與本集體經濟組織的關聯度,以及對該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貢獻力大小作為評定的依據。由于現實中存在“戶在人不在”和“人在戶不在”等空掛戶現象,僅依據單一的戶口是不能準確認定成員資格,要綜合考慮成員有無在該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長期固定地生產、生活,有無與該集體經濟組織形成事實上的權利義務關系,有無接受該集體經濟組織的管理。確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應當以是否具有依法登記的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常住戶口為確定原則,以長期居住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并以農村土地為基本生活保障,且能盡到其他村民相同義務為標準,相互結合,共同來確定。
二、一般應當確認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標準
1. 初設取得。農村土地二輪承包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且戶口一直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村居的人員;
2. 父母雙方或者一方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且戶口一直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村居的人員;
3. 婚姻收養取得。因合法的婚姻、收養關系,戶口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村居的人員;
4. 移民取得。根據國家移民政策,戶口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村居的人員;
5. 原戶口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村居的現役義務兵、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士官以及高等院校、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的在校學生;
6. 原戶口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村居的有期服刑人員;
7. 申請取得。來自其他集體經濟組織的人員,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民主決策程序同意且履行加入手續的。
8. 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規定的應當確認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其他人員。
三、幾種特殊人員資格的認定
1. 婚嫁人員的成員資格認定。婚嫁人員包括出嫁外村的女性、嫁入本村的女性、離婚、喪偶婦女或入贅婿等人員,該類人員的資格認定除了參考上述一般認定標準外,還應遵循公平原則和只享有一處的原則,基于權利義務對等原則,不能讓婚嫁人員“兩頭空”權益受損害,也要避免出現婚嫁人員兩頭都占有的特殊情形,注重保護外嫁女等特殊人群的合法權利。
2. 空掛戶成員資格的認定。空掛戶主要指戶在人不在的情形,對這類人員資格的確定,應區分以下情況:一是經本村(組)同意掛戶的,應視為雙方就權利義務關系達成一致,應認定其成員資格;二是村組雖然同意遷入,但雙方書面或口頭約定其不享受其他村民同等待遇的,此類人員雖然將戶口遷入,但其基本生活保障并不依賴于該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故應認定其不具有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三是通過其他方式,未經本村(組)同意將戶口落于本村的,應視為其未與村集體經濟組織協商達成權利、義務協議,不具有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3. 非婚生子女、超生子女的成員資格認定。非婚生子女、超生子女本人并無任何過錯,違反政策的是其父母,違法責任應由其父母承擔,其本人應是合法公民,不應受到歧視,其成員資格應予認定,享有與其他成員同等待遇。
4. 因法律或政策原因戶口被遷出該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的特定人員成員資格的確認。主要有大中專學生、服兵役人員和服刑人員。認定大中專學生的成員資格應排除在校攻讀碩士學歷以上的研究生,因為該部分學生已經基本具備獨立獲得經濟來源的能力,其成員資格不宜保留。
服役人員依據國家現行政策,退役后不再分配工作仍需回到原戶籍所在地安置,與集體經濟組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也未改變,其基本生活仍來源于土地,因此應享有分配權,對其成員資格予以保留。有期服刑人員刑滿后仍需回到戶籍地生活,仍然以本集體經濟組織土地為基本生活保障,為促進其積極改造,其成員資格應予以保留。
5. 新增人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家庭今后的新增人口提倡通過分享家庭內擁有的集體資產權益的辦法,按章程獲得集體資產份額和集體成員身份。
(作者單位:江蘇省響水縣農業農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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