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新修訂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規定,應付工資科目核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支付給管理人員、固定員工等職工的工資總額。包括在工資總額內的各種工資、獎金、津貼、補助、社會保險費等,不論是否在當月支付,都應通過應付工資核算。筆者所在地一部分村干部工資由上級財政撥付鄉鎮政府,鄉鎮政府機關會計通過銀行代發。由此也產生了村級對應付工資核算的不同賬務處理,筆者結合工作實踐,與同行作一交流探討。
一、當前三種賬務處理
第一種情況:完全不在村級記賬中體現,即認為代發資金未通過村級賬戶收支,不通過應付工資體現村干部工資實際發放情況,村級賬目不體現該筆收支事項。
第二種情況:代發憑證在村級賬目中列收列支,當年代發多少村賬體現多少,啥時收到啥時記,不通過應付工資科目規范反映當年各月工資計提應付、未付情況。收到代發憑證時,只列收列支,不使用應付工資科目。作如下賬務處理:
借:管理費用
貸:補助收入
第三種情況:通過應付工資科目計提,但不當月計提,只在收到鄉鎮政府會計代發憑證時,代發多少一次性計提多少,不能全面反映當年各月工資應發未發情況。收到代發憑證時,作如下賬務處理:
借:管理費用
貸:應付工資
借:應付工資
貸:補助收入
二、對上述賬務處理的分析
第一種情況表面上看合乎情理,但不核算應付工資,不能全面核算反映代發工資收支情況,不僅不符合權責發生制的要求,也不符合《會計法》真實性完整性要求,會計的反映職能沒有得到充分發揮。第二種情況仍未通過應付工資科目,無法反映當年村干部工資應發未發情況,村級賬務會計核算收支也不全面。存在前述第一種情況違反會計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第三種情況雖使用應付工資科目計提、發放,但反映當年工資應發未發部分、村干考核獎勵、創收績效等,村級賬務收支反映不全面,不符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科目核算要求。
三、對賬務處理的探討
綜上分析,前述三種處理方法都不符合《會計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的要求,筆者結合工作實踐,提出以下賬務處理方式。
1. 計提時不論當月是否通過代發發放,均計提,賬務處理為:
借:管理費用—工資
—績效
—創收獎勵
貸:應付工資
2. 收到村干代發憑證,同時收到個稅、代扣代繳款項時,賬務處理為:
借:應付工資
貸:補助收入
借:現金(銀行存款)
貸:應交稅費 —個稅內部往來
3. 年末應通過“應付工資”科目核對鄉鎮政府當年工資代發應發、實發、未發情況。若應付工資年末科目余額小于當年實際尚未代發工資時,應及時調整會計處理,補提當年應付工資,如實反映當年未代發工資項目金額情況。
借:管理費用
貸:應付工資—計提差額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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