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伴隨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持續深入推進,村級會計委托代理、民主決策以及民主監督等制度不斷得以完善,浙江省桐廬縣在農村“三資”管理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尤其是村級財務支出管理更加規范,成效顯著。但筆者近兩年參加了3次縣委對村級財務的巡查工作,也發現了一些問題,特別是村集體在資產資源管理方面,存在個別鄉村兩級干部重視程度不足,管理方式粗放、手段落后、制度不健全等問題,導致集體資產被侵占、挪用、低價發包轉讓等情況偶有發生。筆者從切實強化集體資產資源管理的角度出發,提出更加細化的舉措,以期減少集體資產流失,持續推動集體經濟發展壯大,促進農村經濟穩定發展。
一、當前現狀
個別村存在家底不清晰情況。個別村級清產核資工作浮于表面,對村所有的資產資源摸排、核實、清理得不夠完全,公開不夠透明。具體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是賬上登記的資產,實際已不存在。二是實際在經營和使用的資產,賬上卻未登記。此外,個別村集體資產被一些村民霸占使用,而村干部因種種原因不敢進行清收,導致部分集體資產流失。
個別村存在處置不規范情況。一是民主決策不規范。當遇到一些金額較小的產權交易時,未按規定召開成員代表大會,而是以社管會決策代替成員代表的民主決策。二是交易不公開。桐廬縣規定總金額(年租金×承包年限)在5萬元以下的資產,應由村集體自主公開交易。然而,部分村在處理總金額在5萬元以下的資產時,未進行自主公開交易,而是直接發包給承租方。三是收款存在風險。桐廬縣部分位于城郊接合部的村設置了流動攤位,并收取一定租金。由于流動性較強,無法通過資產資源交易平臺進行公開交易。村集體委托村老年協會上門收繳,并收取現金,存在交易風險,容易導致收入不入賬等情況。
個別村存在租金未清繳情況。桐廬縣個別村存在承包款未及時收繳、合同未履約的情況。一方面,個別租戶的業務量減少、收入降低,經營面臨困難,使得他們無力支付承包款。另一方面,個別村干部存在“做老好人”的思想,不想采取強硬措施去收繳承包款,未積極上門組織人員進行收繳,導致收繳工作推進緩慢,合同未能得到有效履行。
二、主要舉措
扎實開展資產清查。每年對村級所有的各類資產開展全面清查,重點清查未承包到戶的資源性資產、村集體統一經營的經營性資產,同時涵蓋貨幣資金、債權債務等方面,確保做到賬實相符、賬賬相符。
開展資產登記造冊。健全村集體資產登記、保管、使用以及處置等制度,依照資源性、經營性、非經營性資產進行分類登記。充分借助浙江省農村集體經濟數字管理系統—浙農經管這一平臺,切實提升集體資產管理水平與效率,大力推動農村集體資產實現信息化管理。
健全動態預警機制。建立資產資源動態監測預警制度,按照已交易、待交易、即將交易的分類方式進行歸檔收集。對于即將交易的資產,提前一個月實施動態監測預警,以此提醒村集體做好資產交易的準備工作,從而減少資產閑置的時間,提升資產使用的效率。
嚴格進行公開交易。引入資產資源“云交易”模式,充分發揮阿里網拍平臺的客源優勢以及大數據綜合分析能力,針對有意愿的用戶實現精準化推送,使更多的人能夠接收到相關信息并參與競爭。2023年,桐廬縣開展了79筆阿里網拍交易,成交金額達到364.73萬元,溢價率高達15.5%。與以往線下拍賣相比,在發揮村級資產效益最大化的同時,也減少了拍賣手續費、場地以及人力成本等支出。
積極推廣網銀支付。大力推行非現金交易模式,各相關村集體需制作二維收款碼,并實施網銀轉賬制度。凡是涉及村集體收入的款項,必須全部納入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賬戶進行統一核算,不得以村老年協會、“農民之家”創業服務社等組織名義變相收取,避免造成村集體收入的變相流失。
加強合同動態管理。一是清理各村已簽署的各類承包合同或協議。對于不合理、低價的合同,依法采取協商以及“長包短定”的辦法予以廢止、修改和完善。二是對村級經濟合同實行上管一級的管理方式。所有村級經濟合同在簽訂前,必須經所在的鄉鎮(街道)審核、備案并蓋章。三是對于承包期超過5年的合同,要設立價格調節機制,以確保村集體資產能夠保值增值。
積極推進資產清收。村集體應當全面核查村集體的各類應收款項、未兌現的承包(租賃)合同以及資產被霸占、侵占等情況。按照資產情況,歸檔收集,逐一制定清收計劃,明確清收的時間節點,落實專人負責制,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組織催收,確保村集體的各類資產能夠做到應收盡收。
不斷健全完善制度。完善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制度,在資產登記、清查、處置的程序和權限方面,在交易成功后的租金收繳方面,以及在監督問責機制等方面,制定更加完善的資產資源管理制度,以適應當前所面臨的形勢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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