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中央一號文件提出確權登記頒證“可以確權確地,也可以確權確股不確地”。但由于一些試點地區“貪省力”,使確權確股不確地(下稱“不確地”)模式過度發展,且出現一些不規范現象。2015年中央一號文件提出,“從嚴掌握確權確股不確地的范圍”。全國人大代表、浙江省溫嶺市蔬菜管理辦公室主任林燚發現,基層對上述調整有一定顧慮,擔心“一管就死”,抑制了“不確地”模式發展。對此,林燚代表認為,“不確地”模式有其優勢。從試點情況看,“不確地”模式的核心價值在于提高了組織化程度、發揮了資源集聚優勢,因此,其在試點地區長期存在,并取得較快發展。而一刀切地推進“確地”模式存在明顯“副作用”。一是固有矛盾“擴大化”。對二輪土地承包中積累的涉地問題,如棄包、新增人口等,“確地”模式無力化解;二是承包地“碎片化”。“確地”猶如把逐步集聚的土地又重新拆解,回到二輪承包初期土地好差搭配、一戶多處的狀況,容易造成流轉艱難、資源浪費等現象。
為此,林燚代表建議,尊重基層的創新實踐,進一步細化“不確地”模式操作標準,避免政策“左右搖擺”。 一是明確選擇權。把“確地”與“不確地”的決定權賦予村級組織,由村級經濟合作社(或村民代表大會)討論并作出決定。對爭議較大的村,可通過“民主懇談”等形式廣泛討論,最后交由全體村民大會表決。二是明確選擇標準。具備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允許采取“不確地”模式:人均耕地面積較少,戶均(三口之家)不足一畝的;二輪承包期間有過土地整理、征用等,使地貌發生改變,地塊“四至”不清的;村莊社會經濟發展水平較高,土地社會保障功能較弱的;二輪承包以來已形成事實上的“不確地”模式,且效益明顯的。通過出臺標準、統一“杠子”,使一些有條件和意愿的村“對號入座”選擇“確地”或“不確地”模式,減少不必要的折騰。三是明確農戶權責。無論“確地”還是“不確地”,承包權必須是“實權”,《土地承包權證》是“鐵證”,權能同樣享受,不影響農村土地流轉、抵押、擔保等;無論采取何種土地流轉形式,農戶土地流轉須完全自愿,流轉收入(或股份分紅等)全部歸承包權人所有,使承包權人放心選擇適合的確權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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