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農民合作社的社會功能,僅從民主治理、盈余分配、成員增收等方面對其評判是不客觀、不全面的,應該回到合作社運動的本源。在城鄉社會急劇轉型的當下,受市場經濟和城市多元文化沖擊的農民,有加強社會聯系、打造社區共同體的需要。而且在傳統鄉村社區不斷瓦解、農村日趨凋敝的情況下,已經基本實現小康且具有“小富即安”生活觀念的農民,也許更在意合作社的社會功能。當成員主要是以農業為主要收入的職業農民時,強調合作社的民主治理、盈余返還可能才更有現實意義。為了進一步發揮農民合作社在農業農村改革發展中的作用,考慮到農村和農民的現實需要,應盡快放棄“經濟掛帥”思路,注重農民合作社的社會功能,并對其有效發揮進行支持和引導。(來源:《中國農民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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