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已成為我國產業工人的主體,是中國式現代化建設的重要力量,解決好他們的社會保障問題,不僅是維護農民工正當權益的客觀需要,也是促進經濟持續增長,保持社會穩定的必然要求。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健全靈活就業人員、農民工、新就業形態人員社保制度,擴大失業、工傷、生育保險覆蓋面,全面取消在就業地參保戶籍限制,完善社保關系轉移接續政策。
近年來,我國出臺社會保險法、勞動合同法、《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等,初步搭建起農民工社保權益保障的制度體系,各部門依法保護農民工等群體應享有的社會保險待遇,通過全面實施全民參保計劃、優化經辦服務模式、加大行政執法力度等措施,將更多農民工納入社保參保范圍,提供便捷的社保服務,推動農民工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務。但目前的農民工社保制度仍然存在覆蓋面不足、權益保障不夠給力、社保轉移接續存在障礙等問題,亟需在發展中不斷健全和完善。
強化制度建設。全面取消在就業地參保戶籍限制,從制度和政策層面消除農民工參保障礙,保障農民工自行選擇在就業地參保的權利。推進與用工單位形成穩定勞動關系的農民工,訂立正式的勞動合同,明確用工單位和農民工的社保繳納義務。完善“農民工專用勞動合同文本”,結合工作時間、項目時間等,簽訂與之相適配的勞動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明確用工期間各主體的責任義務。同時加強監督處罰,切實提高合同簽訂率。落實好憲法和法律給予農民的社保權利,進一步落實好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等法律法規,健全責任明確、保護有力、便于操作、對象明確的農民工社保體系,強化農民工社保權益保護。
推進社保擴面。堅持擴大社保覆蓋面,堅持推動社保惠及全民,推動農民工與城鎮職工平等參加社保并平等享受待遇。對已經與用工單位形成穩定勞動關系的農民工,進一步放寬落戶限制,加快其市民化進程,盡快將他們納入城鎮社保體系。對于靈活就業農民工,結合他們的平均收入,適當降低繳費門檻,分級設置多層次的參保標準,便于農民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自愿選擇參保標準,允許他們在工作地自行建立個人賬戶自行繳納社保,并逐步推進融入當地社保體系。對于不愿意加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農民工,可以引導其加入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提高保障水平,同時在推進新型城鎮化過程中逐步推進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并軌。聚焦農民工集中的區域、行業,充分考慮其工作特點與需求,明確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項目推進順序,推動實現省級統籌。結合農民工收入水平和其工作地經濟發展水平,調整優化參保機制,合理確定參保費率,簡化參保程序,讓更多農民工參保。
完善轉續政策。參加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農民工,跨省流動就業的,養老保險關系可以轉移接續,繳費年限累計計算;農民工達到職工法定退休年齡后,可以按規定辦理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銜接。同時,進一步完善社保關系轉移接續政策,讓社保關系更好地跟隨農民工移動,斷繳、欠繳的也有可供選擇的補救措施。逐步提高社保統籌層次,實現縣市統籌向省級統籌發展,進一步統一社保繳費標準與待遇標準,構建有效便捷的轉移機制,減少農民工社保關系轉移的障礙,降低農民工在不同地區參保時存在的風險成本和機會成本。允許社保累計計算,對于斷繳或欠繳的農民工,要進一步開放補繳渠道,避免前期累計的社保繳費“廢棄”。繼續加強國家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臺建設,提高社保信息化水平,為農民工提供便捷的社保查詢服務,減少社保轉移接續的操作難度。同時,全面優化轉移接續經辦流程,縮短辦理時限,提高轉移接續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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