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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毒豆芽”案撤訴
時間: 來源:中國農村網 作者:陳有謀 字號:【

歷時兩年半,9月19日,福建芽農全尚根拿到了撤訴刑事裁定書。2014年3月19日,他因涉嫌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閩侯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一審獲刑10年零6個月,此案因量刑過重、證據不足引發爭議。

多地出現“毒豆芽”案撤訴

2013年以來,添加“無根水”(含6-芐基腺嘌呤)制發的無根豆芽曾被認為是“毒豆芽”,但并無科學證據表明“無根水”中的主成分6-芐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鈉、赤霉素等物質是有毒有害物質。爭議之下,各地對無根豆芽類案件的刑事判決不一,既有有罪判決,也有無罪判決、撤訴、發回重審等多種情形。

2015年之后,雖無明確法律文件要求,全國各地對毒豆芽案,多不再以刑事案件立案。然而目前各地仍在依據食藥監總局、農業部、國家衛計委三部委2015年5月下發的公告,打擊無根豆芽,只是僅作行政處罰,不再以刑事起訴處理。

2014年被捕前,福建豆芽生產者全尚根從事生產豆芽,售往當地一家超市。2011年至2013年間,全尚根所售豆芽均送往福建省產品質量檢驗研究院進行鉛、亞硫酸鹽等項目檢測,檢測值均在限值內,屬達標。但一審判決認為,檢測只針對鉛和亞硝酸鹽檢測,相關地方性法規沒有明確可添加6-芐基腺嘌呤。一審中,針對辯護人所提出的“豆芽制發不是食品生產活動及6-芐基腺嘌呤不屬有毒有害物質”的辯護意見,判決書認為,“豆芽作為供人食用且有營養價值元素,屬食品。”該判決援引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食品添加劑對羥基苯甲酸丙酯等33種產品監管工作的公告》,認為“6-芐基腺嘌呤屬有毒、有害的非食品性質原料”。

2015年3月20日,閩侯縣法院一審認為,全尚根在生產、銷售豆芽過程中使用有毒、有害的“無根水”(含6-芐基腺嘌呤),行為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情節特別嚴重”,總銷售額為88萬余元,判處全尚根有期徒刑10年零6個月。2015年8月12日,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在未查清6-芐基腺嘌呤是否屬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情況下,原判認定原審被告人全尚根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二審裁定,撤銷閩侯縣法院一審判決,發回重新審判。

對于今年9月19日的此次撤訴,全尚根的代理律師認為,終于在法律程序上宣告了全尚根的無罪。事實上,自2015年以來,已有重慶、廣東、浙江、山東、河南、吉林、內蒙古、貴州、江蘇、福建等地出現“毒豆芽案”撤訴案例,遼寧葫蘆島更是出現了無罪判例。

撤訴原因:法律政策發生變化

全尚根出示的撤訴裁定書顯示,公訴機關的撤訴理由為“本案法律政策發生變化”。自2011年,6-芐基腺嘌呤和赤霉酸這兩種物質被原衛生部和國家質檢總局雙雙排除出食品添加劑目錄后,它們就游離于眾多標準體系之外,監管部門對其態度曖昧不明,兩種物質成了身份不明的灰色存在,卻又成了司法機關定罪量刑的依據。

北京大學法治與發展研究院高級研究員劉兆彬2015年曾表示,監管責任混亂、標準體系不完善是導致爭議的根本。在2015年全國兩會上,全國人大代表、重慶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余敏提交了一份建議,稱“毒豆芽”案件有爭議,亟需明確其法律適用。

隨后,雖無明文規定,但“毒豆芽案”的司法糾偏工作已經開始。2015年7月,重慶市沙坪壩區法院分別對兩起無根豆芽案作出了準許撤訴裁定;2015年9月,廣東吳川市、山東陽谷縣兩地檢察機關分別以“公訴機關以該案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發生變化”、“有關在生產豆芽過程中添加4-氯苯氧乙酸鈉等添加劑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化”等為由,向法院提出撤訴申請,均被法院裁定準許撤回起訴。今年7月25日,南京被集體起訴的35家芽農也被撤訴,理由為“法律、司法解釋發生變化”。

什么樣的法律政策、何時發生了什么變化?目前仍無相關信息披露。但媒體注意到,早在2014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就與國家食藥監總局等部門專門研究相關問題。2014年11月25日,最高法還在其網站上公開回復網民稱,將“通過與相關部門協調、配合,盡快有效解決存在問題”。

多位此前曾因“毒豆芽”獲刑的芽農表示,期待最高法有更具體更明確的司法解釋或者文件公布。

禁止使用≠有毒有害

法學專家:撤訴符合司法實踐精神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刑事司法學院刑法研究所所長阮齊林接受采訪時指出,“福建‘毒豆芽’案撤訴”符合最高法的司法實踐精神,對同類案件的處理有借鑒指導意義。

阮齊林指出,食品衛生涉及群眾生命和健康安全,近年來,我國加大了對有毒有害食品安全案件的打擊力度,但在司法實踐中對相關案件的處理同時出現了標準不一、處理存在偏差等問題。2015年4月,國家食藥監總局、農業部、國家衛計委聯合發布的《關于豆芽生產過程中禁止使用6-芐基腺嘌呤等物質的公告(2015年第11號)》,雖然明確了在豆芽生產經營中禁止使用6-芐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鈉、赤霉素等物質的禁令,但同時也指出“目前豆芽生產過程中使用上述物質的安全性尚無結論”。也就是說,6-芐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鈉等物質雖然屬禁止添加類物質,但并非有毒有害物質,若按此前的標準處理,打擊面有些寬。

阮齊林介紹,2015年5月,在一次刑事審判業務培訓課上,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長苗有水曾對“毒豆芽”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作過專門分析。他認為,6-芐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鈉、赤霉素等物質是不是有毒、有害物質,相關技術部門尚未對此作出明確回答。各地法院不宜援引“兩高”《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0條的規定,直接將6-芐基腺嘌呤等物質認定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因此,此類案件不適用刑法第144條按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處理。如果在豆芽生產中嚴重超標使用上述物質,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可以適用刑法第143條按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處理。

“我個人認為苗有水的講法有道理”。阮齊林指出,受最高法相關訊息影響,此后,各地對相關案件采取了新的標準、新的尺度,可以說是對過去執法偏差的一種糾正。他說,各級法院對司法解釋往往有一個適應和掌握的過程,以前對“無根水培育豆芽”的處理按“有毒有害”處理,標準有些擴大化,打擊面有些大。因為禁止使用有可能達不到有毒有害的尺度,二者之間不能畫等號。將禁止使用按有毒有害處理是不合適的。“我個人認為,對‘無根水豆芽’按違禁或不符合食品衛生標準處理更準確、更穩妥。”

撤訴≠合法

律師:對使用“無根水”應進行行政制裁

陜西仁和萬國律師事務所律師梁廣玄認為,檢察機關對“無根水豆芽案”作出撤訴,只能說明當事人的行為無需承擔刑責,并不意味當事人的行為合法或可逃避行政制裁。

梁廣玄稱,出于群眾健康考慮,執法機關對食品安全的重視時刻不能放松警惕,對于危害性暫不明確的食品添加劑,執法機關應抱著“寧肯信其有,不可信其無”的宗旨,嚴加打擊。既然國家食藥監總局、農業部、國家衛計委禁止使用6-芐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鈉、赤霉素等物質用于豆芽,食藥監部門就應該加強監管,嚴厲打擊,對無根水生產豆芽的行為嚴厲處罰,因為上述執法有明確的行政依據。

(稿件來源:《華商報》)

責任編輯:蔡薇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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