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在法律上的保護形式,最核心的就是商標。品牌是無形資產,資產應該有歸屬,通過什么樣的方式來確定資產歸屬,這就是商標制度要解決的問題。如果一個區域公用品牌影響力很大、很強,有自己良好的價值觀,有良好的聲譽,在法律上沒有名分的話,那誰都可以用,也不能禁止別人用。
從注冊的角度來說,商標法的規定有商品商標、服務商標,特殊類型的商標、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從區域公用品牌這個角度來考慮可能更適合注冊集體商標,通常是政府授權一個協會或者是授權一個企業來進行商標注冊。
商標注冊之后,商標從品牌的角度把它定義為公用,從商標權屬的角度來解釋是獨占,這個區域的集體來獨占品牌,區域以外的不可以用。注冊一個區域公用品牌,從大的方面來說大概需要三個方面的條件。
一是當地政府或上一級政府要授權一個企業或者一個協會來申請集體商標,把區域公用品牌申請為集體商標。二是商標要有顯著性。顯著性是說當消費者看到一個標識的時候,能把特定的產品或者服務和特定的企業、特定的地域聯系起來,這就是商品所要求的顯著性。顯著性可以分為兩個方面:一方面是本身標志,消費者看到以后不覺得它是通用名詞。另一方面,在市場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市場上,消費者一提到一個區域公用品牌的時候,和特定的地方、特定的產品聯系在一起。三是政府的產業政策支持。
在運用的時候,也有兩個方面要注意:一是有些區域公用品牌重注冊、輕使用。一個地方授權一個協會、一個企業把商標注冊下來就萬事大吉了,企業到底怎么用,用得規范不規范,有沒有可能把區域公用品牌用成了通用名稱,這是在使用當中要注意的問題。
二是區域品牌的推廣使用過程當中,要和企業品牌、產品品牌做區分。反之,如果所有的企業只用區域公用品牌,不用自己的品牌,也不用自己的產品品牌,當一個企業產品出問題的時候,對區域公用品牌的打擊將是巨大的。
同時,也要加強管理,集體商標注冊有一個很重要的內容,就是向商標局提交管理規則。對于區域公用品牌使用者,標準、質量要求都可以作為管理規則的主要部分。要通過集體商標的使用管理規則,來對區域公用品牌進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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